“法律”二字在任何国家都是庄严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翻开各类词典(包括外语词典),对“法律” (law)的诠释虽然有词彩上的差别,但核心要义无非是这样几点:一、法律是国家的产物,是国家意志(states will)的体现(或国民意志的体现)。二、法律是国家进行统治和管理的工具。三、法律是经过立法程序所颁布的一种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四、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而我国的法律是由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所产生的。这些法律可划分为: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中,宪法是国家法律的基础和核心。而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国际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标法、文物保护法等)是从属于宪法的强制性法规,是国家宪法的具体化。所以,遵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做事,维护法律的尊严,是每一个中国公民的责任(包括外籍人员在中国的行为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而树立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做遵纪守法的公民,这在法制化的今天已经成为常态。
但各种邪教恰恰是法律的敌人。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血水圣灵等邪教组织,它们无视法律的存在,在传播各种邪说的同时,欺骗、裹挟、煽动其信徒们来危害社会、反对政府、摧残家庭、残害生命,严重地践踏了人权和法律的尊严。而法轮功、全能神等邪教竟然妄想以它们所谓的“法轮法理”和“神的作工”等邪说来对抗中国的法律,肆意煽动邪教信徒违法犯罪。邪教所带来的违法危害性均有铁的事实可以佐证:
法轮功的“法轮法理”邪说蛊惑信徒屡屡犯罪
法轮功邪教教主李洪志在其《转法轮》及多次“讲法”中藐视人间的法律,说什么:“常人社会的法是法轮大法最低层次的法的体现……法律管常人的事情,这是没有问题的。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了。”(《转法轮》)。还说:“正法时期的大法弟子可以不受人间法律的束缚”(《正念的作用》)。还说:“人类制定的法律就是在机械地限制人,封闭人,包括制定法律的人在内。这个法律定的太多了,人都象动物一样被管着,没有出路了。”(《在美国讲法》)等等。
李洪志的这些邪说包含着险恶的用心,李“师父”就是以这种“法理”给弟子们洗脑,再以“弘法”的各种行为(如:讲真相、救度世人、搞“三退”等)煽动邪教追随者去违法犯罪。笔者接触过大量这类法轮功邪教犯罪人员,他们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径没有明确地认识。例如:贵州省的郑某(男、1968年生人,籍贯贵州省都匀市),2003年因参与法轮功地下违法活动、破坏电视通讯设备、插播法轮功邪教宣传片等犯罪事实,被法院依法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来,笔者见到郑某时,他就向笔者表示:“我们修炼人不承认中国的法律,法轮大法是天法,我们按天法做事没有错。”笔者为了说服他,拿出法律条文向他解释,可郑某根本不听,闭上眼睛后口中直念李洪志的“论语”。直到2012年在反邪教志愿者的帮教下,郑某才认清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万分悔恨。
郑某先前藐视法律的行为,就源于他受李洪志邪教邪说的控制,以为人间的法律对他们大法弟子没有约束力,他们只听“师父”的话,信奉“师父”的“法理”就是他们生活中的最高准则。在法轮功犯罪分子的心中,国家的法律等同虚设,他们只认“师父”的“法理”,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这说明,李洪志的“法理”邪说诱惑、煽动了众多弟子去违法犯罪,其结果不仅仅是法轮功信徒危害社会、残害生命,同时也把他们自己推向了犯罪的深渊。如“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的开封法轮功人员,如吉林的关淑云、湖南的龙学丛、江苏的万成彦等等法轮功犯罪人员都是这方面的典型。
邪教邪说的“四反”本质决定了邪教的违法性
纵观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的各种邪说,其本质概括起来就是“四反”,即反人类、反社会、反科学、反政府。其思想的特征就是荒谬性、神秘性、幻想性、蛊惑性。例如法轮功鼓吹修炼“真善忍”即可达到“圆满”,成为“佛道神”。全能神宣扬建立“神的国度”,通过“神的作工”就可挽救“人类末日”。门徒会吹捧信奉“三赎基督”便可避免一切灾难。以上等等荒谬的邪说全部建立在唯灵论和神秘主义的基础上,核心思想就是围绕“教主崇拜”和“精神控制”展开,最终目的就是控制与操纵信徒为教主和邪教组织服务。
邪教的这种邪恶本性和特质完全与人类文明思想同社会秩序对立起来,这就决定了邪教的必然违法性。而被邪教洗脑的信徒在信奉邪教的第一天起,也就决定了其必然违法的命运。可悲的是,许多邪教信徒甚至违法至死也没有明白邪教的“神”和他们“神通广大”的教主(如:李“主佛”、“女基督”等)根本拯救不了他们,所有邪教的空幻“神迹”在现实的、正义的法律面前皆苍白无力。“招远血案”的全能神罪犯分子张立冬不是面对记者提问时大言不惭地说“我信神,我不怕法律”。可他和他犯罪的女儿张帆照常被法律宣判了死刑,全能神并没有保佑他们。
弘扬法治精神,战胜邪教
从宏观上讲,中国法律的内涵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法律不仅仅是具有巨大精神力量的一种社会约束力,而且还是具有强大物质力量的社会手段。邪教敢于同法律对抗,其实质就是同国家与人民对抗,同人类的文明和进步对抗,这就决定了任何邪教在法律面前都必然失败的下场。
从微观上讲,当代中国的发展已经让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融入到了社会的各个层面,“人人懂法、人人守法、依法办事、执法公平”等理念已经是当今社会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态营养”。普法知识活动、学习宪法和法律活动已经在社会上广泛地展开,众多执法部门的执法工作,也越来越规范地行驶在法律的轨道上。在如此一个逐步高度法治化的国度里,岂容邪教有藏身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