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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022-08-03 09:09 来源: 反邪教之窗

《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明确加强各类特殊困难儿童的关爱保障


7月26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上,《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大会审议。


据介绍,我省是人口大省,全省有未成年人1609.5万人、占总人口的19.2%。近年来,我省率先在全国成立高规格的省级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依然存在留守儿童多、监护能力弱等问题,亟待通过立法予以应对解决。《四川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制定于1990年,2011年经小幅修订,至今实施已有10年。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后,我省现行《条例》有诸多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地方,以法律手段加强对这个“最柔软群体”的保护已成为群众强烈的期盼。


据了解,《条例(修订草案)》共9章107条,主要包括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特别保护六部分内容,在涵盖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六大保护”内容基础上新增了特别保护。


家庭保护方面,明确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法律责任和义务,明确规定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不得使未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等内容。


学校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对家校联系、控辍保学、法治教育、疫情防控、环境安全等内容作了具体阐述。其中,重点对心理健康教育、防欺凌、防性侵等问题作了规定。


社会保护方面,针对未成年人,在酒店住宿、烟酒售卖、文身美容以及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等方面作了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


网络保护方面,《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了网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对专门从事未成年人沉迷网络预防和干预的学校、社会机构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信息处理者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具体义务。


政府保护和司法保护方面,明确了教育、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医疗保障、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立未成年人司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以案释法制度等内容。


《条例(修订草案)》针对我省农村留守儿童多、困境儿童数量大,监护能力弱等具体问题,专设“特别保护”一章。重点对监护能力评估、监护资格撤销、临时监护程序、临时监护承担、监护恢复等方面作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并明确应加强孤儿、农村留守儿童、各类困境儿童等各类特殊困难儿童的关爱保障工作。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