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武侯法院积极回应多元司法新需求,努力破解医疗纠纷等案件鉴定耗时长、诉讼周期长难题,在需要司法鉴定的案件中创新推行诉前鉴定工作机制,聚焦矛盾分流、程序提速和流程规范,形成鉴定与调解共促、诉前鉴定与诉中鉴定互补的工作机制,收到纠纷多元化解、当事人诉累减轻、诉讼效率提高的良好效果。2019年以来至2021年3月,共受理诉前鉴定案件107件,占移送鉴定总案件数的26.49%。进入诉讼程序的诉前鉴定案件85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1.76%。医疗纠纷调解成果荣获全国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工作小组通报表扬。
一、聚焦矛盾分流,助推诉前解纷
推行“以鉴促调”工作模式,主动前移关口、前伸服务,争取将简单纠纷化解在诉前,尽早实现案结事了。一是拓宽诉前鉴定范围。2018年,在前期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诉前鉴定工作经验基础上,制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诉前鉴定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将范围扩大到包括涉医疗服务合同等医疗纠纷衍生案件,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全面试行诉前鉴定。以医疗纠纷案件为突破口,进一步将诉前鉴定推广应用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中。二是实行调解员+法官双重引导。法院立案庭登记诉前调解案件后,委派医疗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专门领域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就是否申请鉴定进行询问,形成调解记录并移送业务庭。业务庭分配专门的诉前鉴定承办法官,就诉前鉴定必要性进行告知,再次引导当事人申请诉前鉴定,同意鉴定的及时组织质证并将相关材料移送司法技术部门,统一进行对外委托鉴定。2020年起试行入驻法院的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自行委托鉴定,鉴定结果可在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三是推动鉴定+调解有效对接。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异议或经书面质询后无异议的,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依托鉴定结论帮助当事人对诉讼成本、诉讼风险作出预判,合理确定诉讼请求,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诉前鉴定费用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分担,达成调解协议后进行司法确认无费用,当事人诉讼成本明显降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及时移交立案庭立案,进入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二、聚焦程序提速,助推高效审判
充分发挥诉前鉴定“准实质审查”功能,促使案件在审前精准定位,诉中审理提速,以进一步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推进诉讼进程,缩短诉讼周期。一是做好诉讼程序衔接。加强诉前鉴定与诉讼程序的衔接,承办法官收到立案庭转送的预审案件材料后,积极固定案件当事人情况、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争议主要焦点,确保诉前鉴定结论在进入诉讼程序后能够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二是加快诉讼进程。已具备鉴定结果且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无争议的简单纠纷,进入诉讼程序后大多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由法院主导的诉前鉴定可信度高,鉴定意见可作为诉中裁判的重要依据,除确有必要重新鉴定外,诉中不再进行鉴定,诉讼进程明显加快。2019年以来,进入诉讼的诉前鉴定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78件,简易程序适用率91.76%,案件平均办理时长43天。三是避免诉讼程序转换。改变过去“先诉讼后鉴定”的模式,在诉前对鉴定材料进行质证阶段,及时明确双方当事人诉讼请求,确定是否追加当事人,避免在诉讼中因变更诉讼请求、追加当事人或重新鉴定而导致程序变动或程序中断,造成诉讼周期延长、诉讼资源浪费。2019年以来,进入诉讼的诉前鉴定案件简易程序转换率仅为4.88%。
三、聚焦流程规范,助推机制完善
抓牢关键环节、关键时限管理,制定完善相关工作制度规范,对诉前鉴定全流程进行有效管控。一是规范释明程序。制作《纠纷要素表》《诉前建议书》《鉴定须知》《患者及家属诉前须知》,对诉前调解、鉴定流程向当事人进行告知。在双方自愿、共同协商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指导当事人提出诉前鉴定申请,在申请诉前鉴定时,向双方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若当事人拒绝申请,则一次性向其释明相关法律风险及后果,防止矛盾激化升级。二是规范质证及委托程序。制定《对外委托鉴定、审计、评估流程》,规定由承办法官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质证,并依法进行审查认定,质证后移交立案庭技术人员,通过随机摇号、自主协商等方式产生鉴定机构开展委托鉴定。鉴定完成后,承办法官认为需要补充鉴定或说明的,可函告鉴定机构进行补充,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由承办法官组织对鉴定人进行质询。2019年以来,无一案件当事人对诉前鉴定信访上访。三是规范时限管理。明确规定诉前调解不成的案件在3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送至承办庭;诉前鉴定承办法官在受理审查鉴定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司法技术人员在收到材料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选择鉴定机构,鉴定机构确定后,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委托司法鉴定的有关事项。明确要求委托鉴定机构在受鉴定后30日内作出鉴定意见,法院收到鉴定意见书后3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有效避免审限非正常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