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一男子去世后,5名继承人中有4人都放弃继承其遗产,并一同去做了公证。然而不久后,死者的妻子和继子却反悔,向法院主张恢复继承权。近日,成都市青羊区法院审理了这起剪不断理还乱的继承纠纷案,明确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放弃继承又反悔的,若不存在限制意思自治的情形,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回放
遗产分配引争执 5名继承人对簿公堂
成都男子李强的第一段婚姻育有3个儿子,即李老大、李老二、李老三。李强与王丽再婚时,只有李老三尚未成年,而王丽也带来了自己的儿子李兵,4人组成了“组合家庭”共同生活。
2011年初,李强不幸去世,他与妻子王丽共同所有的两套房屋各一半的产权份额为其遗产。对于遗产分配问题,5名继承人争执不下,一直未达成一致意见。直到2017年10月,李兵与王丽、李老大、李老二4人决定放弃上述遗产的继承权,并一起到成都市蜀都公证处办理遗产公证,签订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4名继承人在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上签字确认,意味着李强的遗产将由李老三独自全部继承。
然而第二天,王丽突然向成都市蜀都公证处申请撤回了公证申请,公证程序未完成。随后,李兵将李老大、李老二、李老三和自己的母亲王丽告到了青羊区法院,要求依法继承继父李强的遗产。
原来,李兵与王丽一直以为两套房屋的全部产权都属于李强,但王丽后来到社区咨询律师后才知道,两套房产均是夫妻共同财产,其中一半的产权本来就归她所有。庭审中,王丽以受到欺诈、胁迫为由,辩称签订《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并非自己的真实意思,其对房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
成都市青羊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兵、王丽以受到欺诈、胁迫为由,主张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但是,二人在公证处做询问笔录时,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是自愿的,且庭审中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受到欺诈或者胁迫。此外,二人签字确认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载明了被继承人李强的遗产范围,故不存在重大误解的情形。综上,李兵、王丽提出的理由不能成立。在遗产分割前,二人放弃继承又反悔,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上述两套房屋一半的产权份额由李老三继承,另一半的产权份额归王丽所有,并驳回了原告李兵的全部诉讼请求。(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法官说法
能否再次取得继承权应根据具体理由判断
承办法官分析,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诉讼进行中,继承人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除本条法律外,法律对此没有更具体的规定。
因此,放弃继承权之后又反悔的,能不能再次取得继承权,首先需要看遗产是否已经继承分割完毕。如果继承还没完成,那么放弃继承权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回,法院再根据具体的情况来决定。
本案中,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知道或应当知道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时不存在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等限制意思自治的情形,则应认定当事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作出后即可发生法律效力。
此外,其他继承人与李兵、王丽一同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私力解决纠纷,权衡各方权益达成的平衡,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不宜轻易打破。
律师看法
放弃继承必须有明确意思表示不能随意反悔
被继承人去世后,哪些人能继承遗产?遗产分配的原则是什么?放弃继承有哪些注意事项?北京国枫(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艾蕾分析说:“根据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
艾蕾表示,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对生活有特殊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但不是必须多分,不具有强制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放弃继承只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而且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这种表示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但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即使不主动参加遗产分割,也不能视为放弃继承。”艾蕾指出,放弃继承意味着无条件的放弃。如果对放弃继承附有各种条件,比如要得到多少补偿之类的,实际上属于遗产分割的方案,并不是放弃继承。“本案中,李兵是与李强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因此李强的法定继承人有李老大、李老二、李老三、王丽、李兵5人。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如果想重新取得继承权,在其他继承人有异议的情况下,必须由法院来决定是否可以恢复继承权。法院会根据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提出的恢复理由重新进行认定。”艾雷表示,王丽和李强放弃继承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该放弃继承行为应当认定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