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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法院发布2019年五大“拒执”名场面

2020-01-21 09:09 来源: 反邪教之窗

不要轻易小瞧一个被执行人,他们狠起来连自己都坑。

 

被执行人穆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私自变卖转移名下财产,致使判决无法执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近日,成都中院发布2019年成都法院五大“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这起缓刑考验期内“拒执”案。

 

最无畏

  

  缓刑考验期内“拒执”

 

【基本案情】

 

穆某某因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成都市成华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缴纳,逾期强制缴纳。该判决于2016年6月27日发生法律效力。其后,被告人穆某某将名下的住宅售与他人,并将名下银行账户存款转给他人,未履行法院判决。

 

成华区法院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在贪污罪缓刑考验期内,明知应当履行判决义务,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致使判决无法执行,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6个月;撤销其贪污罪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6个月。

 

【典型意义】

 

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明知罚金判决仍将自己名下财产转移变卖,拒不执行判决,有恃无恐。法院依法严厉惩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力推动案件的执行,让被告人为其“拒执”行为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最无情

  

  手握拆迁款仍拒付抚养费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简阳市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由陈某于2019年2月支付其子陈某某2014年2月1日至2018年8月31日的抚养费3.35万元;从2018年9月起,由陈某每月5日前支付陈某某当月抚养费6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民事调解书送达生效后,陈某逾期未履行。2019年3月,陈某领取了36万余元拆迁费,仍不履行抚养费。2019年4月,陈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简阳市法院向陈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陈某既不报告财产情况也不履行支付义务。法院于2019年7月对陈某司法拘留15日,其仍不履行。2019年8月,简阳市公安局对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立案侦查。2019年10月,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将到期应支付陈某某的抚养费支付至法院指定账号。

 

简阳市法院认为,陈某明知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义务,在执行中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陈某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该案系抚养费案件,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某追究刑事责任,有力维护了社会公序良俗,保障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最恶意

  

  恶意转移名下32间铺面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王某在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起诉赵某、杨某等人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400万元。同月,金牛区法院保全查封了赵某所有的位于泸定县的20间铺面。2016年5月,金牛区法院依法判决赵某、杨某向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利息373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金牛区法院受理了该执行案件,并依法向被执行人赵某、杨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

 

2017年8月,赵某与杨某结婚,并于同月办理了被保全查封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同时将原登记于其名下的18间铺面以赠与方式登记至女儿名下。同年9月,赵某将杨某添加为其名下32间铺面(包含被保全查封的20间铺面)的共有人。2017年11月,赵某与杨某离婚,二人持离婚证明、离婚协议书将包括执行标的在内的32间铺面全部登记至杨某名下。2018年1月至2月期间,杨某又将作为执行标的的20间铺面以买卖方式转移给第三人。王某认为,赵某作为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故意拒不履行,还将法院查封的财产擅自处分并过户至他人名下。2019年1月2日,王某以赵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金牛区法院提起控诉。1月25日,金牛区法院决定对赵某进行逮捕。

 

金牛区法院认为,赵某在明知应当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下,有能力履行而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拒不履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赵某在被强制执行过程中,恶意转移财产,其行为在现实中并不少见,已经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申请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依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最狗血

  

  擅自处置财产惹一身“刑”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彭州市法院依法判决陈某某、张某某向廖某某支付欠款8.4万余元。判决生效后,陈某某、张某某未按该判决履行还款义务。2019年4月,廖某某向彭州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并对其名下奥迪牌汽车一辆予以查封。随后,陈某某到法院请求自行处置该车辆用于偿还债务。经法院许可后,陈某某于同日与案外人刘某达成车辆买卖交易,并申请法院解除案涉车辆查封以完成过户,同时向法院承诺最晚于2019年6月15日将售车款5.3万元交至法院。然而,陈某某却擅自授意买受人刘某分两次将售车款转入其欠款金额达14万余元的信用卡中,致使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9年7月和10月,彭州市法院先后两次对陈某某予以司法拘留。廖某某向彭州市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彭州市法院认为,陈某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且履行了部分欠款,与自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最终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拒执罪”刑事自诉案件,法院通过引导申请人提起刑事自诉,促使被执行人履行部分法定义务,并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有效维护了申请人合法权益。

 

最奇葩

  

  承诺履行债务转身就转移资产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成都市青白江区法院对肖某某与程某某民间借贷一案进行了民事调解,载明程某某于2013年5月31日前归还肖某某23万元。调解书生效后,程某某未履行义务,肖某某向青白江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程某某承诺将名下查封房屋拆迁后的拆迁款用于偿还该笔债务,请求法院予以解封。2016年1月,程某某私自将该房屋出售,将房款据为己有,仍拒不履行。青白江区公安机关对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刑事立案,并于2018年11月将其抓获。2019年3月,青白江区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青白江区法院认为,程某某明知应当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中擅自处置财产,致使案件难以执行,损害了当事人合法权益,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考虑其近亲属代缴赔偿款以及程某某坦白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1年。


 

【典型意义】

 

程某某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欺骗申请人和法院,使其房屋被解除查封。随后将房屋出售,将售房款据为己有。其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生效司法裁判的权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是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典型案件之一。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