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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媒体诽谤华商案的三个“必然”

2017-06-21 16:04 来源: 凯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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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最近又摊上了事儿,丢尽了颜面。

据凯风网报道,2016年4月,法轮功邪教组织主办的媒体《大纪元时报》因诽谤澳洲华商黄向墨先生遭到其本人起诉,并于2016年6月被澳大利亚的法院判决,必须持续登报道歉并向受害者赔偿损失。回顾法轮功境外媒体历年来的做派,笔者以为,至少有三个必然:

其一,摊上官司实属必然

法轮功媒体摊上官司看似是一个偶然事件,但背后却有着必然的因素,海外有那么多媒体,为何独独法轮功媒体摊上了官司?是因为这个媒体从创立的目的、行为方式和指导思路上都是畸形的。

法轮功媒体创立的目的在于为法轮功邪教做非法宣传,攻击中国政府,并为西方主子呐喊助威,可以用“心术不正”来形容。心术不正就必然会走邪路、歪路,做出违法的事情,因而摊上官司并不偶然。

从行为方式上来看,为了苟延残喘、博取出位,凡是能够吸引眼球的新闻,法轮功媒体都会竭力炮制,污蔑、造谣、诽谤无所不用,花边新闻、秘闻秘录无所不包,唯独缺少新闻媒体应有的客观、公众和责任担当。没有底线的事情做多了,摊上官司自然征程。

法轮功媒体的指导思路更是奇葩,李洪志早就给法轮功媒体定了一个基调——“话不说大点没人信”。在这个思路的指导下,法轮功媒体一门心思说“大话”,搞“大事情”,不惜通过污蔑、诽谤他人提升点击率和曝光度。受害者有的不屑与之争辩,一笑了之,法轮功媒体算是侥幸逃脱。而受害较深者则拿起法律武器进行维权,黄向墨并非自觉维权的第一个,也绝非最后一个。

其二,黯然败诉实属必然

李洪志一门心思想想进入西方社会“主流世界”,想尽各种办法向西方社会抛媚眼、靠拢,但缺乏最基本的法治精神和对隐私权的高度关注,因而也使大纪元等媒体诽谤造谣败诉成为必然。

西方社会对诽谤有着清晰的界定。以美国社会为例,“使某人遭到他人憎恨、羞辱、藐视或讥笑;伤害某人的名誉或导致其被他人孤立”都构成诽谤。法轮功媒体对华商黄向墨的报道,在没有确切依据的情况下,指称黄向墨与贪官有瓜葛,不但损害了黄先生的名誉权,甚至还影响到其工作,这一诽谤情节可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难以抵赖。而法轮功媒体所进行的报道大多属于此类,在事实面前,难以抵赖。

而隐私权在西方社会更有着深厚的普通法根基,保障隐私被视作个人不可侵犯的权利,媒体被要求即便具有新闻价值的报道,也不能“过分具有侵犯性”。法轮功对黄向墨的报道中无疑远远超越了这个界限。

无论是对诽谤的惩罚和对隐私权的保护,说到底都是一种以人为本、尊重个体的社会文化。而李洪志将普通人贬斥为“宇宙垃圾”,在媒体报道中对民众的个人权利肆意践踏,带有明显的“反人类”性,因此受到了普遍的反对。他们编造“苏家屯活摘”谣言受到中外正义之士的驳斥;他们盗用著名相声艺术家马季先生的作品被起诉而不得不道歉赔偿……出发就已错误,败局已成必然。

其三,颜面尽失实属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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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境外媒体在此次败诉中赔钱又道歉,可谓丢人丢到了家。从一般逻辑上讲,媒体在报道过程中因为踏过红线而遭到起诉并不少见,即便是败诉也并非不可接受。但对于法轮功媒体而言,败诉却有着更深层的讽刺意味。

李洪志曾经抛出一个“大法弟子例外”的说法,他声称“法律管常人中的事情,这是没问题的。一个练功人就是超常的了……不能用常人中的理来衡量”,这也就意味着法轮功的弟子所作所为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在黄向墨诽谤案中,“例外”的法轮功境外媒体不但要乖乖掏钱,还需登报公开道歉,有图有真相,啪啪打脸。如果没有李洪志歪理的“设定”,法轮功媒体不至于如此丢脸。

更为丢脸的是,李洪志还将弟子们吹嘘为“走在神路上”的“众神”,那么法轮功媒体自然是“神仙媒体”了。但现实是这个“神仙媒体”不但“屈尊”通过造谣报道凡人故事,当被诉讼以后,先是无赖地“一口咬定”黄就是涉案了,与“常人”纠缠,被判决后又死乞白赖地与黄先生的律师交涉进行调解,可谓将“神格”一降到底。

让一场诽谤扯上怪力乱神。败诉?妥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