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接触过大量的法轮功痴迷者,和他们说起“1.23”自焚案,他们往往会十分气愤!否认说这是中国政府对法轮功的栽赃。因为法轮功经文中出现过“反对杀生”的字眼。还有人提到“1.23”自焚案发生后,法轮功发言人张尔平在第一时间表示“李洪志老师教导我们反对任何形式的杀生行为,包括自杀”。言下之意,杀生者和自杀者有悖法轮功“法理”,以此来否认王进东等人的法轮功身份。那么,法轮功“法理”真的“反对杀生”和“自杀”吗?
首先,对于“杀生”问题李洪志反对少而鼓励多
在《转法轮》中,李洪志的确声称:“杀生这个问题很敏感……练功人不能杀生”,但在其后的“讲法”中,李洪志又将这种说法进行了否定。比如在《洛杉矶市法会讲法》中,他提出“作为常人来讲……杀生的就要来生被人杀或者是下地狱。作为大法弟子就不存在这问题……”这实际上是另一种关于弟子杀生问题的“例外论”,为弟子的杀生解了锁。不仅如此,李洪志还大谈杀生的“好处”:比如,杀生可以去“执着”:“我说既然能够做到放下情,放下名、利,那么何不把怕杀生的本身也放下呢?!这不是去掉了最后的执著了吗?”(《瑞士法会讲法》)比如,杀生可以壮大“果位”:“我讲了,你们伤害的部份生命将圆满在你们未来的世界里作为众生。”(《新加坡法会讲法》)还比如,杀生是弟子“除魔”的重要手段:“谁破坏大法,谁就是魔。大逆之魔就是该杀的了。”(《法轮大法义解》)
“反对杀生”本来就不是法轮功的特质,佛教等其它宗教都反对杀生,而李洪志通过“经文”给弟子“杀生”进行的“松绑”,更说明他所谓的“反对杀生”不过是“挂羊头卖狗肉”。
其次,李洪志有更多的说教在诱导自杀
相较于“反对自杀”的说教,李洪志对于诱导弟子自杀更是不遗余力:比如用“圆满”诱导弟子自杀:在《去掉最后的执着》中,李洪志声称“大法弟子们是去掉一切常人执著,包括对人的生命的执著,从而达到更高层生命境界”,要上“境界”就要放下“对生命的执着”;
比如用鼓动仇恨诱导弟子自杀:李洪志声称“如果一个修炼者无论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放下生死之念,邪恶一定是害怕的”;还比如,用“死亡美妙说”诱导弟子自杀:李洪志在《转法轮》中形容死亡“有一种解脱感,有一种潜在的兴奋感……轻飘飘的非常美妙的飘了起来,没有痛苦的感觉”。
可以说, “1.23”自焚惨剧的发生,正是一系列“法理”上的自杀性诱导所致,只不过这种诱导更加长期和潜在。
最后,接连发生的惨剧从现实中驳斥了李洪志的“禁杀说”
即便在“1.23”自焚案过后,我们仍然可以发现许多法轮功人员自戕、杀人和伤人的案例:
2001年2月,广东法轮功习练者魏志华因发誓“不再做李洪志弟子”,被十多名法轮功痴迷者“除魔”杀死;
2001年2月,法轮功痴迷者谭一辉在北京万寿路自焚身亡;
2001年7月,广西学生骆贵立在南宁市民族广场自焚身亡。
2005年11月,河北法轮功练习者李晓英在北京市南长街自焚死亡。
2006年12月,河南法轮功痴迷者李义兴为“除魔”,将自己的老伴杀死;
2006年10月,荷兰“法轮功”习练者隆隆(译音)用斧头砍死一名22岁荷兰籍青年,并将尸体切、锯成碎块,将骨头剔出,随后几日他将尸体放入锅中油炸煎炒。
2016年11月10日加拿大法轮功人员瑞陶尔闯入温哥华市Bentall St. 2830号的Canadian Tire店,企图抢夺店内枪械,并刺伤一名店员。逃走时又挟持一名82岁顾客为人质,到场警员与他肉搏,其中一名警员被刺中数刀,伤及其头部。最后警员连开多枪,将瑞陶尔击毙。
2001年后因修炼法轮功导致自杀的部分案例统计表(部分)
这些案例充分说明,法轮功人员的杀生和自杀行为从未停止过,李洪志和法轮功组织的辩解终究是“按下葫芦起来瓢”,难以自圆其说。法轮功组织用所谓“法理”来掩盖法轮功实施精神控制、诱导弟子“自焚”的图谋只能是丑态毕现、欲盖弥彰。
从法轮功的教义,从现实的案例来证明,法轮功对生命的残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