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以色列《耶路撒冷邮报》、《国土报》网站3月30日报道,以色列议会当天通过了一项反邪教《刑法》修正案,规定宗教头目只要与信徒发生性关系,即被视为强奸,不论信徒自愿与否。与信徒发生性关系的宗教头目最高将会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邪教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钱财,发展、控制、奸淫成员,侵犯人权、危害社会。对世界各国人们正常的生活生产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了严重危害,引起了各国政府与人民的强烈反对。面对邪教组织日益猖獗的非法活动,以及给社会带来的巨大危害,世界各国政府纷纷采取措施,通过国家立法立规、设立专门组织机构、驱逐出境等形式,严厉打击邪教的非法活动并坚决取缔邪教组织。
一是通过国家立法立规。运用法律武器,制订法律、法规,限制、取缔邪教。2001年6月,法国在世界范围内第一个颁布了反邪教法律《阿布—比尔卡法》,明确规定了邪教的十大特征,成为了取缔邪教组织和惩治邪教犯罪的依据。2015年,我国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完善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加大对邪教犯罪的处罚力度。2016年,我国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离退休干部党员不能信仰宗教、不能参加宗教活动,坚决与邪教组织作斗争,并注意把党员参加某些民族风俗活动同信教区别开来。
二是设立专门组织机构。西方一些国家设立专门组织机构,如“反邪教局”、“观察站”等,负责收集邪教组织的情况,密切关注邪教组织的动向并制定应对措施。1996年,法国政府成立了全国邪教观察中心,法国国会邪教调查委员会还制定了关于邪教组织的十条参考标准,提醒人们认清邪教。德国议会发表的有关邪教组织的报告书,呼吁设立旨在搜集有关邪教组织的情报和处理与邪教有关的纠纷的财团,以加强防范和打击邪教的对策。
三是驱逐邪教人员出境。将邪教组织人员,驱逐出境、遣返回国,打击邪教组织。2015年,韩国遣返56名“法轮功”非法难民,因为这些“法轮功”非法难民在韩国境内公共场所非法散发“法轮功”宣传单宣传邪教。2016年,欧洲巴尔干半岛上的黑山共和国驱逐了58名外国人,其中包括43名俄罗斯人,这些外国人与邪教组织有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