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2月9日消息,通讯员:马旭东】2016年12月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陈晨上诉,维持原判。7月26日,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陈晨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陈晨,女,48岁,汉族,大专文化。被告人陈晨在法轮功邪教组织被依法取缔后,继续信奉习练法轮功,在家中制作法轮功宣传品,从网络下载法轮功音、视频。2014年起,陈晨在青铜峡市区租房开办名为“步步高颗颗星”的小学生补习班。在给小学生补习功课之余,陈晨向小学生传播邪教法轮功,被学生家长发现并报警。
警方在其家中查获法轮功邪教书籍87册、光盘107张、挂历17套、各类宣传单558张,作案工具电脑2台、打印机4台、切纸机1台、打印机硒鼓2个、加厚订书机2个、翻云手键盘一个。
2016年7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认为陈晨的行为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晨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