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
【凯风网2016年11月30日消息,通讯员:张颖】11月29日下午,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对王德生及其妻子单季宁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三年。
王德生,男,1970年12月27日出生。1995年开始习练法轮功,曾任宁夏法轮功辅导站站长。1999年7月国家依法取缔法轮功后,王德生继续组织法轮功人员从事邪教活动。2000年5月26日因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中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于2003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05年8月29日,再次因同样罪名被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于2012年5月8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被告人王德生、单季宁在银川市租赁单元房作为制作法轮功宣传品的场所。2015年6月至9月,制作了大量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11月13日,王德生、单季宁夫妇在石嘴山大武口区散发法轮功反宣品时,单季宁被当场抓获。2015年11月20日,公安机关在王德生租赁的银川市兴庆区春润苑租赁6-1-202室将其抓获,并查获法轮功反宣品13745份(册),大型反宣横幅2条,以及制作反宣品的电脑、打印机、刻录机等制造工具。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德生、单季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王德生属于累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王德生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有其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000元;单季宁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有其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
罪犯王德生、单季宁夫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