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1月4日消息,通讯员:乾林】2016年5月5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对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的李甲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李甲,女,1955年3月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2002年5月29日,被告人李甲因散发和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被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4年6月10日刑满释放。2014年至2015年,被告人李甲多次向杜某、李乙发放法轮功宣传品。2015年6-8月,李甲在其住处利用互联网下载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品。2015年10月21日经群众举报,乌鲁木齐市警方在李甲住所查获制作法轮功宣传品工具——笔记本电脑2台、EPSONL1800彩色打印机1台及法轮功书籍及打印材料数份。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李甲被刑事拘留,期间对被告人李甲住所再次进行搜查,搜出彩色打印机2台、彩色复印机1台、过塑机1台、切纸刀1台、订书机1台、手机1部。经统计,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李甲住所搜出及向杜某、李乙赠送的"法轮功"光盘32张、宣传册87本、书籍5本、宣传单55张。经文检检验鉴定,公安机关对搜出及收集到法轮功宣传品外封面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内彩色复印机复印形成;法轮功宣传品内封面和传单系被告人李甲住所内彩色打印机打印形成。
法院通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甲曾因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现又制作、传播,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李甲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