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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剥夺了信徒哪些法定权利?

2016-04-14 15:03 来源: 凯风网

    公民基本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它是每个自然人自身生存、参与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权利,是法律保护的重点。法轮功、全能神、门徒会等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坑害群众,肆意剥夺信徒的基本人权,严重破坏了法治建设。依法取缔并打击这些邪教组织,是中国政府保障人权的正义之举。

  笔者在此简要列举一下邪教组织直接或间接剥夺信徒法定基本权利的几种情况。

  1、暴力侵害生命健康权

  生命健康权是公民最根本的人身权利,是公民首要的权利,是公民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和健康权两部分,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有很多内容,既包括生理上的健康,也应该包括心理上的健康。一些信徒误信邪教后,其精神思想被邪教控制,其身体遭受强奸、猥亵、拘禁、故意伤害等,甚至被杀害。如全能神为了控制其追随者,对那些怀疑、抵制、背叛他们的人,采取殴打、割耳朵、剜眼睛、断胳膊、砍脚趾等恐怖手段并美其名曰“审判”,法轮功鼓吹 “圆满”、“消业”,大批痴迷弟子做出不可思议的自残、自杀、自焚等行为,此等案例比比皆是。2001年1月23日在北京天安门广场发生的那次自焚事件中,郝慧君和陈果母女等人就是为邪教牺牲自己生命健康权的代表人物。

  2、精神控制妨碍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邪教剥夺信徒的人身自由权有常见两种方式:一是直接剥夺,对试图脱教的信徒实行非法拘禁。如河南省宜阳县5名全能神教信徒为迫使另一名全能神教信徒悔过,竟限制其人身自由长达两个多月时间。二是间接剥夺,邪教通过思想控制,让信徒成为其奴仆,一切行为唯教主是从,最后失去思想自由和人身自由,有的精神忧郁甚至失常,有的盲目信从教主和教义,破坏法律实施,最后因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通缉、拘留、逮捕、劳改,从而失去人身自由。

  3、粗暴干涉婚姻自主权

  《民法通则》第103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纵观邪教剥夺信徒婚姻自主权的方式,还真是五花八门:邪教血水圣灵利用歌舞诗会、旅游会餐等诱惑青少年加入,由组织者给年轻教徒“拉婚配”、出资举办婚礼;统一教搞集体婚礼,由教主临时乱点“鸳鸯谱”;三赎基督(三门徒会)称不信教的为“外邦人”,他们制定了“婚办”规定,以婚姻是神的安排为借口,搞所谓“开办婚姻”,限制成员与外邦人结亲;法轮功要求信徒为了修炼“圆满”,不惜撕断人间“名利情,违心地抛弃了原本幸福的婚姻家庭;全能神教唆信徒脱去情感,在教内“性交通”、“过灵床”,破坏幸福婚姻,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这些邪恶行为中,受害者多为女性,可以说女性一旦上了邪教这只船,婚姻自由权就被完全剥夺了。

  4、被迫放弃民事诉讼权

  最近浏览法院网站,看到很多夫妻因为迷信邪教导致离婚的判例,而这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婚姻当事人一方(多是女方)缺席,原因是因为女性被告迷信邪教,长年外出不归,或无法联系,或虽联系上了却不愿意参加,也有可能是被胁迫无法参加诉讼。可以说,因为加入邪教,她们被迫抛弃了丈夫和子女,放弃了诉讼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条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原告享有起诉和撤诉的权利,被告有答辩和反诉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得以实现,《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民诉法》第七章专门就期间、送达做出了规定以保证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总之,在法院依法保证被告对原告诉求的知情权和被告的诉讼参与权的前提下,被告拒不答辩,也不出庭应诉,放弃的是自己的诉讼权,这种诉讼权包括答辩权、反诉权、质证权和请求调解权。

  5、狠心丢弃子女抚养权

  在一个完整的家庭中,对子女的抚养权是父母双方的共同权利。但当父母离婚时,抚养权往往发生变化,由谁抚养,主要取决于法律规定的抚养条件。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对子女抚养问题,多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对于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在实际生活中,离婚案件子女随母方生活的情形较多。但在因为女方迷信邪教引起的离婚案中,几乎所有案例中的子女抚养权法院都判给男方,这并不是法律的天平倒向了原告,而是作为母亲的被告抛弃了子女,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没妈的孩子像根草,邪教让多少幼小的孩子失去了母爱,其善何在?

  6、骗取财产所有权

  邪教教主们都是社会寄生虫,他们不劳动不生产却过着奢侈无度的日子,靠的就是信徒们的供养。为了让信徒们心甘情愿地奉送他们,教主们想尽千方百计骗取信徒的财产。

  法轮功的师父李洪志办假装给人“发功治病”收取大量“功德款”,实际上他并无神功,也管不了弟子的死活;全能神的真正教主赵维山用末日论欺骗信徒的 “奉献款”;血水圣灵教主左坤宣扬“捐的越多,将来得到的‘福报’就越多”,欺骗信徒“奉献”;观音法门教主,华藏宗门教主等利用信徒迷信心理,天价销售“法物”骗取信徒财产,如释清海的一双球袜,卖到800美元,吴泽恒利用日本核辐射事件推出避灾法器“戒坛方”售价1212元。这些邪恶的教主们利用信徒向善向好的心理,用尽坑蒙拐骗手段,侵犯的是信徒的财产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