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0月8日消息,通讯员:李蔚蓝】日前,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赵飞舟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依法终审栽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赵飞舟,女,1968年12月10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大学文化,原系普陀区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教师,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兴建路48号,自1998年习练法轮功至今。胡汉涛,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于浙江省舟山市,小学文化,退休人员,住定海区城东街道土城墩路25弄9号。
2014年4月至2015年6月,赵飞舟在其持有的白色LenovoA318t等手机中安装自动群拔程序,添加大量法轮功宣传音频文件及不特定人员的电话号码,使手机具备自动IP录音群拔功能,多次群拔不特定人员的电话传播各种法轮功邪教信息。2015年4月底,在胡汉涛的要求下,赵飞舟将白色LenovoA318t手机交给胡汉涛,并教会胡汉涛如何使用,
一审法院认为,赵飞舟、胡汉涛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别处赵飞舟有期徒刑四年。胡汉涛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执行。电脑、打印机、手机等作案工具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