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年前,1999年4月25日,发生了万余名“法轮功”人员非法集聚中南海、扰乱社会治安的恶性事件。众所周知,“4·25事件”导火索是围攻天津教育学院事件。
据理辩驳是正,无理取闹是邪
1999年4月初,天津师范大学教育学院主办的刊物《青少年科技博览》刊登了中国科学院院士何祚庥写的文章《我不赞成青少年练气功》,其中讲到:“有一篇关于‘法轮功’的宣传材料,就说有某工程师练了‘法轮功’后,元神出窍了,可以钻到炼钢炉里,亲眼看到炼钢炉的原子分子的种种化学变化。”何老讽刺道:“炼钢炉里的温度比太上老君炭炉里的温度要高出几百度,钻进去,可能吗?”
文章另一处提到,中科院理论物理研究所一名学生因为修炼“法轮功”而“不吃、不喝、不睡、不说话”,最后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病愈后仍修炼“法轮功”,导致病情复发。何老尖锐地指出:“现在那些伪气功的宣传者,神功异能的鼓吹者其毒害青少年的程度,比起(南宋理学)‘以理杀人’,只有过之而无不及!”
何老的文章准确地击中了李洪志和“法轮功”的要害,一针见血地指出了李洪志就是典型的“伪气功的宣传者,神功异能的鼓吹者”,毒害青少年的罪魁祸首。后来事情的发展更加证实了这一点。何老所说的那个“钻到炼钢炉中的工程师”就是一度被“法轮功”捧上了天的景占义,此人觉醒后写了一本书——《我所认识的李洪志》,景占义在书中详细叙述了李洪志、叶浩等人让他弄虚作假的经过。
无论是李洪志本人,还是整个“法轮功”组织,从来不敢与正义人士进行公开辩驳,正因为害怕批评又不敢辩驳,所以该邪教只能选择闹事,包括对个人的恐吓威胁和对各机构及政府部门的围攻。真理和善良是不会惧怕批评的,假相和邪恶则必然惧怕批评。
“法轮功”围攻批评者
合理诉求是正,聚众围攻是邪
“法轮功”在国际社会上奢谈人权、自由,“挤眼泪”、扮可怜。然而,事实是“法轮功”总是惯于对个人进行恐吓威胁和人身攻击,对机构、组织则是无理纠缠甚至群起围攻。
有资料显示,由“法轮功”组织的大大小小的恐吓、围攻事件不下300起。仅仅是1998年4月至1999年4月这一年期间,“法轮功”围攻新闻出版单位和各级政府,影响较大的事件就有:1998年4月,围攻山东齐鲁晚报社;1998年4月,围攻云南东路时报社;1998年5月,围攻健康文摘报社;1998年5月,围攻北京中国青年报社;1998年5月,围攻北京电视台;1998年6月,围攻山东大众日报社;1998年9月,围攻河北沧州日报社;1998年9月,围攻河北政法报社;1998年10月,围攻福建厦门日报社;1998年11月,围攻重庆日报社;1998年12月,围攻哈尔滨日报社;1998年12月,围攻浙江钱江晚报社;1998年12月,围攻辽宁省委省政府;1999年1月,围攻辽宁沈阳电视台;1999年3月,围攻江苏武进日报社;1999年4月,围攻天津教育学院;1999年4月,围攻天津市委市政府;1999年4月,围攻北京中南海。
瞧瞧,这就是一个提倡“大忍”的修炼团体的所作所为!“法轮功”移师境外后,依然邪性不改,面对批评,不是示威施压,就是恶诉缠讼,如此倒行逆施,不是邪教是什么?
“法轮功”围攻天津教育学院
遵纪守法是正,藐法犯法是邪
20年来,“法轮功”一直没有停止对“4·25事件”的狡辩。其媒体发文称:“法轮功学员‘四二五’上访,是以合理合法、和平理性的方式反迫害。”还无理地质问:“四二五”究竟是谁违反了法律?那就让我们来回答这个问题吧。其实,早在“4•25”之前,“法轮功”就长期从事非法活动。
首先,“法轮功”系非法组织。1995年,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开展对气功组织的清理整顿,1996年12月12日,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宣布,在这次清理整顿中不予李洪志的“法轮功”注册登记。1997年,气功科学研究会重申不予李洪志的法轮功注册登记的决定不变。其次,“法轮功”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1996年7月24日,中共中央宣传部下属新闻出版署向全国各省市新闻出版局下发内部文件,禁止出版发行《转法轮》《法轮功》等“法轮功”书籍。国家明令禁止出版发行后,李洪志仍然利用他的“法轮功”组织体系发挥作用,公然违反禁令印刷、销售“法轮功”书籍及音像制品等牟取暴利。再次,“法轮功”组织多数围攻党政机关和新闻单位事件。据统计,从1996年8月李洪志指挥“法轮功”组织围攻光明日报社以来到被取缔时,聚集300人以上的非法示威事件就达78起。
若就事论事,“4•25事件”本身就是违法活动。
一是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的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会、联谊会、促进会、商会等社会团体,均应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登记。”“社会团体经登记后,方可进行活动。”而“法轮大法研究会”是未经中国政府登记核准的非法组织,这个非法组织组织、指挥其成员“4•25”围攻中南海,严重地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该法第5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我们既讲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也要讲公民有自觉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但李洪志及“法轮功”把自己当成不受国家《宪法》和法律约束的特殊公民,“4•25”事件就是李洪志及法轮功在行使公民自由和权利的时候,公然严重地损害了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的违宪行为。
三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该法第7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法轮功”组织在未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的情况下,就公然非法聚集上万人在中国国家最高层领导机关所在地周围露天静坐或聚集,属于程序上不合法的非法“示威”活动。
四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该法296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4•25”围攻中南海,无论是“集会”,还是“示威”,都是没有依照法律规定申请获得批准,而是在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秘密策划、指挥下非法进行的。
五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管理治安处罚条例》。该条例规定: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损害他人身体健康或者骗取财物或违反社团登记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社团名义进行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法轮功”以非法社团搞迷信活动,万人集聚施压政府、堵塞交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当然是非法活动。
总之,由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策划的“4•25事件”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严重的政治事件,“法轮功”竭力掩盖事实真相,企图为“4•25”的所谓合法性制造借口,都是徒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