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头条新闻 > 正文

16名“主神教”组织传播者在广西获刑

2019-12-05 10:10 来源: 反邪教之窗

2019年10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宾阳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主神教”案件的16名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决:判处被告人莫兴超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农永康、黄生辉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李立建、谢日晖、陈柳枚、韦美丽、覃素欢、韦秀飞、袁凤姣、卢胜连、张铁琪、潘小萍、蓝桂芬、黄少才、刘小平等13人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至一年缓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3000元至1000元不等。

被告人莫兴超,男,汉族,1963年8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蒙山县,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广西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农永康,男,汉族,1947年12月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蒙山县,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广西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

被告人黄生辉,男,汉族,1976年11月出生,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广西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覃素欢,女,1987年4月出生,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被告人李立建,男,1975年6月出生,广西昭平县人;被告人谢日晖,男,1983年3月出生,广西荔浦县人;被告人陈柳枚,女,1988年9月出生,广西苍梧县人;被告人韦美丽,女,1958年8月出生,广西柳州市柳江区人;被告人张铁琪,男,1983年6月出生,广西北流市人;被告人潘小萍,女,1987年3月出生,广西田林县人;被告人韦秀飞,女,1957年8月出生,广西河池市金城江区人;被告人卢胜连,女,1950年10月出生,广西上林县人;被告人韦凤姣,女,1965年8月出生,广西鹿寨县人;被告人黄少才,男,1951年3月出生,广西上林县人。以上被告分别于2018年4月16至18日被广西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至22日被逮捕。?被告人蓝桂芬,女,1947年7月出生,广西上林县人;被告人刘小平,女,1955年7月出生,广西上林县人,均于2018年4月24日被广西上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法院审理查明,在“主神教”被取缔的情况下,被告人莫兴超、农永康、黄生辉、李立建、谢日晖、陈柳枚、韦美丽、覃素欢、韦秀飞、袁凤姣、卢胜连、张铁琪、潘小萍、蓝桂芬、黄少才、刘小平等人仍加入“主神教”,长期在外宣扬“主神教”思想、发展“主神教”教徒、收取信徒上交的奉献金。其中莫兴超是“主神教”组织在广西的负责人,负责广西“主神教”的组织、管理和活动安排;农永康、黄生辉是片区负责人,组织、管理、控制马山、忻城、大化、都安、上林、来宾等地的县负责人以及办事人员,检查各县的传教情况,收取上交的奉献金等;县负责人覃素欢、李立建、谢日晖、陈柳枚、韦美丽及办事人员蓝桂芬、韦秀飞、袁凤姣、卢胜连等人则分别在马山、上林、来宾、忻城、都安、大化等地非法进行“主神教”传教活动,宣扬“主神教”思想,发展、管理主神教人员、收取奉献金;张铁琪、潘小萍曾因从事邪教活动分别于2018年1月及2016年6月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但仍不思悔改,继续从事“主神教”活动;黄少才、刘小平夫妻经发展加入“主神教”后,以自己家庭住址为据点,成为“主神教”人员非法集会、传教提供活动场地的“接待家庭”。

2018年4月5日,被告莫兴超、黄生辉、何农永康组织其余被告人在黄绍才、刘小平家集会,带领众人祷告、学习“主神教”内容,交流传教经验、布置相关传教事宜,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奉献金17083元及传教的宣传资料、笔记本、录音机等物品,经南宁市公安局认定,所扣押资料、笔记本、录音机等物品记载的内容属于“主神教”邪教组织的宣传资料。

宾阳县人民法院根据被告人在该案中的作用、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