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日,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全能神”邪教违法犯罪嫌疑人扈炳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3000元。
扈炳云,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新兖镇,该人2012年上半年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在教会担任交通员,灵名“传递”,所在教会隶属兖州小区2号教会。2018年8月3日上午,兖州分局民警在对扈炳云回访时,在其家中发现“全能神”书籍《话在肉身显现》和多功能播放器一部,遂对其家中进行搜查,在其储藏室内一废旧冰柜中发现了藏匿的“全能神”宣传书籍141册以及手写资料一宗。同日,兖州分局依法将扈炳云刑事拘留,后转梁山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法院审理认为:扈炳云持有、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依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于2019年4月1日,梁山县人民法院对扈炳云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该扈表示服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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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建立邪教组织,或者邪教组织被取缔后又恢复、另行建立邪教组织的:
(二)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扰乱社会秩序的;
(四)使用暴力、胁迫或者以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加入或者阻止他人退出邪教组织的;
(五)组织、煽动、蒙骗成员或者他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
(六)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的;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八)发展邪教组织成员五十人以上的;
(九)敛取钱财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十)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
6.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解释》第四条明确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行为,社会危害较轻的;
(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较轻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