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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一男子从事“全能神”邪教活动获刑

2019-01-11 08:08 来源: 反邪教之窗

 2018年10月11日,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刘照普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邪教物品予以没收。该判决已生效。

刘照普,男,1971年3月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南王店镇人。刘照普从2010年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灵名叫“王涛”。加入“全能神”后,刘照普曾到附近村庄传过福音,也做过带领,后负责小区文字材料的编辑。2018年3月13日,根据群众举报,定陶县公安局民警依法对刘照普租住的房屋进行检查,发现其租住房屋内有“全能神”书籍334本、光盘72张、内存卡6张、MP5播放器9部、读卡器5个等宣传“全能神”邪教的物品及银行卡三张、现金20700元。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2018年3月14日,刘照普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照普保管、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刘照普辩解其信的不是邪教,他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在国家已将“全能神”认定为邪教组织后,被告人刘照普仍于2010年加入“全能神”,并一直积极参加“全能神”的各项活动,先后传过福音,做过小区教会带领,组织人员聚会,又进入文字组编写、修改全能神宣传素材,其行为符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结合被告人刘照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对于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