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0月30日,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兀亚莉、杨华二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述,维持原判。此前,2018年9月27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兀亚莉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杨华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人民币5000元。
兀亚莉,女,1961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杨华,女,1964年出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兀亚莉与被告人杨华携带大量“法轮功”宣传品相约到汉中经济开发区八里桥附近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期间被群众报警举报,民警出警后在街面发现兀亚莉、杨华二人,经对二人现场盘查,在二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中发现大量“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在兀亚莉随身物品中查获“法轮功”邪教宣传册11册、宣传单页6张、宣传卡片9张、宣传光盘3张、反宣币9张、宣传挂件1个。在杨华随身携带的物品中杏获宣传册12册、宣传单页14张、宣传卡片17张、宣传光盘3张、反宣币16张。当天,民警依法对兀亚莉住所进行搜查,查获“法轮功”邪教宣传书籍1本、宣传册1册、宣传单页7张、宣传光盘12张、宣传挂历4本、储存有“法轮功”邪教内容的MP3播放器1个。
法院认为,被告人兀亚莉、杨华明知“法轮功”为邪教组织,相约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