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9日,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梁伟英、方毅进行判决,被告人梁伟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方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云浮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3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梁伟英,女,1970年6月出生,初中文化,2007年6月15日,住肇庆市端州区,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11年7月28日被假释,2012年7月21日假释期满;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涉案物品一批;2016年9月1日,因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7年11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
方毅,女,1957年2月出生,大学本科文化,高级教师,住肇庆市端州区。2015年12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肇庆市公安局端州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收缴违法书籍(《转法轮》)。因本案于2017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10月22日早上,被告人方毅驾驶小轿车乘搭被告人梁伟英从肇庆市端州区来到云浮市云城区派发“法轮功”书刊、光碟等资料。当二人去到思劳镇鸡村村委等地时,向6名群众和5名未成年人派发“法轮功”书刊共34本,光碟共9张。2017年10月24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方毅抓获,2017年11月16日,公安人员将梁伟英抓获,并分别在二人的住所内搜获“法轮功”宣传资料一批。经云浮市公安局国内安全保卫支队认定,被告人梁伟英、方毅派发的书刊34本、光碟9张;在被告人方毅家中扣押的书刊10本、手机内图片293张、音频222个、《大法经书》92本、《新经文分篇》1140篇;在被告人梁伟英家中扣押的书刊178本,宣传单313张,光碟1张、内存卡及手机内的音频531个、视频29个、图片323张等文件资料均属于“法轮功”组织内部传教及宣传煽动的宣传品。
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伟英、方毅无视国家法律,派发“法轮功"邪教组织的资料,传播邪教信息,宣扬邪教,破坏国家法律、法规实施,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二被告人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依法从重处理。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的: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一千份(张)以上的;2.书籍、刊物二百五十册以上的;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二百五十盒(张)以上的;4.标识、标志物二百五十件以上的;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一百个以上的;6.横幅、条幅五十条(个)以上的。
第六条 多次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或者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涉及不同种类或者形式的,可以根据本解释规定的不同数量标准的相应比例折算后累计计算。
第八条 实施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六)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