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29日,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被告人张齐、马洁瑶和万绘金等三人依法作出判决,分别判处:张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马洁瑶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万绘金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三名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被告人张齐,女,1988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贵溪市人,大学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9月8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洁瑶,女,1993年12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修水县人,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9月8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万绘金,女,1954年2月出生,汉族,江苏省泗阳县人,文盲,无业,因涉嫌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7年9月8日经贵溪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贵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被告人万绘金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先后在组织内从事传福音、浇灌、教会带领等。2016年中秋节前到南昌市区从事邪教活动,2017年6月份在组织内从事接待工作,照料所接待的“全能神”邪教人员的生活起居,并负责传递“全能神”内部联络“纸条”等工作。
2012年底,被告人马洁瑶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先从事普通“浇灌”执事工作,2014年9月起从事邪教组织宣传文章修改工作,曾伙同被告人张齐等人修改“网传文章”数百篇,用于网络传达、下发到“全能神”人员手中学习。
2013年上半年,被告人张齐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先后在该组织多个区域从事邪教组织宣传文章修改工作,用于网络传达、下发到“全能神”人员手中学习。
2017年7月下旬,被告人张齐、马洁瑶等人按照该组织指示,从浙江到江西从事邪教活动,由被告人万绘金负责接待,2017年7月24日上午,万绘金将张齐、马洁瑶带至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出租屋内从事邪教活动。2017年7月30日,公安机关查获该邪教活动场所,当场将张齐、马洁瑶、万绘金抓获,并缴获笔记本电脑、移动硬盘、SD存储卡、视频播放器、“全能神”书籍等物品。经鉴定,三名被告人所携带的SD存储卡中有视频3124个、音频3222个、文档12965个,其中网传文章399篇,均为“全能神”邪教宣传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齐、马洁瑶、万绘金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均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马洁瑶、万绘金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