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7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玉霞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进行了终审宣判,依法驳回刘玉霞的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2月26日,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刘玉霞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刘玉霞,女,1954年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案发前住平顶山市新华区。2006年12月25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1年9月18日刑满释放。2017年6月23日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平项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3日被逮捕。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22日7时30分左右,被告人刘玉霞在平顶山市新华区曙光街与沿河路交又口散发宣扬“法轮功”内容传单,被群众举报,民警将其抓获归案。当场查获刘玉霞未散发的含有宣扬“法轮功”内容的传单180份,在刘玉霞所骑的电动车上查获印有宣扬“法轮功”内容的人民币29张,含有宣传“法轮功”内容的U盘5个,DVD光盘1张,福卡23张、宣传册22本。警方在刘玉霞住所查获“法轮功”宣传册179册、宣扬“法轮功”内容的散页38张、光盘13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玉霞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受到刑事处罚后,又散发邪教宣传资料,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七)项之规定,新华区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延伸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从事邪教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