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祖超、刘瑞宇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分别为3000元、4000元。
祖超,男,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
刘瑞宇,女,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开始,被告人祖超、刘瑞宇夫妻俩为宣传邪教,在浙江省慈溪市打工期间,通过非法从境外网站下载“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并打印装订成册的方式,先后共制作“法轮功”邪教宣传刊物100余册,在当地一些居民区散发。
同年
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被告人祖超、刘瑞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祖超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二、被告人刘瑞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期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三、扣押在案的违禁品及供犯罪所用的工具均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