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30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崔玉桃、白晓东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崔玉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白晓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崔玉桃,女,196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大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矿区分局职工,住山西省大同市迎新街42栋4单元5号。
白晓东,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同煤集团同生公司副总工程师,党员,住大同市矿区新胜街60栋1单元10号。
2016年9月,付爱军回呼市伺候其母亲张瑞然时,张瑞然让其回大同找被告人崔玉桃要一些挂历。2016年10月初,付爱军在大同市矿区梧桐大道早市碰到了崔玉桃,并和崔说了其母张瑞然要挂历一事。2016年10月25日12时左右,付爱军接到崔玉桃电话并让其到大同市矿区迎新街42栋附近取挂历。付爱军通过电话联系到其儿子田翰去迎新街42栋附近取崔玉桃所给的挂历。此时,被告人白晓东驾驶的黑色大众“朗逸”晋A7B059轿车拉着其妻子李燕霞(另案处理)及车上载着的有关“法轮功”宣传品电脑光盘110张、挂历600本、台历410本、“九评”书籍175本赶到矿区迎新街42栋附近时,白晓东、李燕霞夫妻二人和崔玉桃以及在场的冯培香(另案处理)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法轮功宣传品被扣押。
2017年3月12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法轮功”已被国家明令取缔,而被告人崔玉桃却欲将大量的“法轮功”宣传品转交他人,具有传播和散发的故意,破坏法律实施。被告人白晓东明知“法轮功”是国家明文取缔的组织,仍然予以拉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告人白晓东在本案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该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处被告人崔玉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被告人白晓东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判后,被告人崔玉桃、白晓东不服,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