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7年2月10日消息 通讯员:赵岩】2016年12月5日,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赵玉香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当庭服判,表示不上诉。
赵玉香,香河县安平镇人。2002年4月至2009年9月,曾因扰乱社会秩序两次受到行政处罚;2012年2月10日,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15年2月28日被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2日16时,赵玉香在香河县淑阳镇大罗屯村路口向过往的行人发放“法轮功”宣传品,并在附近的建筑物上张贴不干胶标语。经群众举报,赵玉香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在其驾驶的电动三轮车上发现不干胶标语15条、宣传册6本。经讯问,赵玉香对自己张贴、散发反宣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因从事邪教活动,曾受过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仍无视国家法律、拒不悔改,短时间内再次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处赵玉香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