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明确,具有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等13种情形,将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九人以上重伤,或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界定
“邪教组织”有了新“解释”
根据《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解释》共16条,主要就邪教组织的界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致人重伤、死亡罪的定罪量刑标准;邪教组织犯罪所涉及的宽严相济、共同犯罪等实体问题和邪教宣传品的认定程序等问题做了规定。
根据《解释》,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获刑
13种宣扬邪教情形最高获刑七年
据了解,刑法修改后,如何贯彻落实刑法规定,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发展,利用各种信息网络宣扬邪教的情况日益突出,危害很大,如何把握其定罪量刑的具体标准等实践普遍反映的问题,《解释》都尽可能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符合使用“伪基站”、“黑广播”等无线电台(站)或者无线电频率宣扬邪教;以货币为载体宣扬邪教,数量在五百张(枚)以上;聚众包围、冲击、强占、哄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公共场所、宗教活动场所,扰乱社会秩序的;利用通讯信息网络宣扬邪教,如利用在线人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聊天室,或者利用群组成员、关注人员等账号数累计一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微信、微博等社交网络宣扬邪教等13种情形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司法解释同时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蒙骗成员或者他人绝食、自虐等,或者蒙骗病人不接受正常治疗,致一人以上死亡或者三人以上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造成三人以上死亡,或九人以上重伤,或具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从重
重大节日时进行邪教活动将从重处罚
此次《解释》明确了七种邪教犯罪从重处罚的情形,具体包括:
与境外机构、组织、人员勾结,从事邪教活动的;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立邪教组织机构、发展成员或者组织邪教活动的;
在重要公共场所、监管场所或者国家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邪教组织被取缔后,或者被认定为邪教组织后,仍然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的;
国家工作人员从事邪教活动的;
向未成年人宣扬邪教的;
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培训机构宣扬邪教的。
从宽
受蒙蔽参加邪教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
据悉,为突出打击重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邪教组织成员自我转化,贯彻认罪认罚从宽精神,《解释》对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人员规定了特别从宽制度。
《解释》指出,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较轻,但行为人能够真诚悔罪,明确表示退出邪教组织、不再从事邪教活动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其中,行为人系受蒙蔽、胁迫参加邪教组织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解释》规定,组织、利用邪教组织,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组织、策划、煽动、胁迫、教唆、帮助其成员或者他人实施自杀、自伤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