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7年1月24日消息,通讯员:党倩】2017年1月12日,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韩敏上诉,维持原判。此前,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韩敏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韩敏,女,汉族,生于1955年4月,小学文化,山东省济南市人,无业,被逮捕前住山西省应县金城镇商业胡同25号。
2012年12月16日,韩敏在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嘉和众美商场附近,向过路群众发放“法轮功”宣传品、手册、光盘等物,被大同市公安局云泉分局行政拘留15日。
2016年3月29日20时30分许,韩敏自制了“法轮大法好”条幅,手持长杆在大同市矿区恒安新区附近的马路上,正在将条幅往树上悬挂时,被公安人员发现并当场抓获,缴获长杆一根、“法轮大法好”条幅21条。
2016年11月17日,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韩敏曾因宣传邪教被处罚,仍不思悔改,继续在公共场所悬挂邪教条幅,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存在,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五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韩敏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韩敏不服,向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