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风网2016年12月22日消息,通讯员:钟文华 周雄兵】2016年10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射阳县人民法院对唐学勇、季国伟等11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案进行审判,依法分别判处被告人唐学勇、季国伟等11人3年至8年10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2011年1月至2014年7月间,唐学勇在其射阳县合德镇交通新村的家中从互联网上下载法轮功信息,并制作成书刊、光盘、台历等法轮功宣传资料,交给季国伟、安志霞等人向他人传播,并分别向安志霞、季国伟、茆训林、等传授利用互联网登陆法轮功网站下载、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的方法,让季国伟、安志霞、吴红玉、茆训林散发,安志霞、季国伟、茆训林学会后,在各自家中设立“资料点”制作法轮功书刊、光盘等宣传资料,先后由季国伟、安志霞、吴红玉、董志勇、茆训林、龚锦秀、吴玉萍、费代玉、柏瑞霞、张云玲等人单独或者结伙至射阳县兴桥镇、特庸镇、盘湾镇、建湖县上冈镇、亭湖区黄尖镇等地散发。
2013年9月24日夜间,茆训林、董志勇窜至亭湖区黄尖镇小街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时,用镰刀毁坏该镇为营造国庆气氛悬挂在路灯杆上114面国旗,严重侮辱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造成恶劣的影响。
经审理法院认为,唐学勇、季国伟等11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之规定,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10月28日对唐学勇、季国伟等11人员进行公开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唐学勇,男,1973年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射阳县合德镇。2001年因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被判刑五年,从2011年1月开始,唐学勇制作、散发宣传法轮功书刊800余份,碟片690余份,并组织、传授他人参与法轮功宣传品制作、宣传活动,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十个月。
季国伟,男,1964年生,初中,住兴桥镇,从2011年-2014年7月间,季国伟制作、散发法轮功书刊1000余份,碟片690余份,传单70余份及喷涂标语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董志勇,男,1974年生,汉族,初中,住兴桥镇。从2011年-2014年7月间,董志勇制作、散发法轮功书刊560余份,传单120余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
茆训林(系董志勇家属),女,初中,1976年生,住兴桥镇。从2011年-2014年7月间,茆训林制作、散发法轮功书刊560余份,传单230余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犯侮辱国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
安志霞(系季国伟家属),女,1965年生,初中,住射阳县兴桥镇,从2011年-2014年7月间,安志霞制作、散发法轮功书刊490余份,传单70余份及喷涂标语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安志霞有立功行为,归案后主动承认犯罪行为,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各项规定,在思想行为上与法轮功彻底绝裂,还对其他同案法轮功顽固人员进行说教劝导,认罪态度较好,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吴红玉,女,1948年生,初中,住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从2011年3月-2014年7月间,吴红玉散发宣传法轮功书刊1100余份,标语20余条,传单20余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
费代玉,女,1945年生,初中,住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从2011年3月-2014年7月间,费代玉散发宣传法轮功书刊370余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柏瑞霞,女,1943年生,初中,住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从2012年-2014年7月间,柏瑞霞散发宣传法轮功书刊40余份,标语4张,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
龚锦秀,女,1962年生,初中,住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从2011年3月-2014年7月间,龚锦秀散发宣传法轮功书刊60余份,标语40余条,传单20余份,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吴亚萍,女,1971年生,初中,住江苏省射阳县兴桥镇。从2011年3月-2014年7月间,吴亚萍散发宣传法轮功书刊180余份及部分标语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张云玲,女,1967年12月22日生,初中,江西宜春人,现婚嫁江苏省射阳县。从2012年1月-2014年7月间,张云玲散发宣传法轮功书刊120余份及部分光盘和标语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因张云玲有自首情节,有立功行为,在本案中为从犯,无前科劣迹,适用缓刑,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遂判其缓刑三年六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