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6日,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秦凤梅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秦凤梅,女,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人,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因从事邪教活动分别于2009年11月5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于2015年10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于2015年12月21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秦凤梅来到公安局津南分局门口,将内有13张“法轮功”宣传单的信封交予门卫执勤民警,并委托民警转交分局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后逃离现场。
2017年4月25日,秦凤梅伙同他人来到津南区咸水沽镇津沽路旁“剧场”公交车站,在站牌上悬挂宣扬“法轮功”的条幅1幅,引发大量群众围观。案发后,经群众报警,秦凤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藏匿于家中的有关“法轮功”内容书籍144册、印刷品134张、光盘3张、粘贴物49张、悬挂物2个、台历1本等被公安机关依法查获扣押。
法院认为,被告人秦凤梅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行政处罚,二年内又从事邪教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根据被告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及其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七)项的推定,依法作出判决。
延伸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解释》第一条:冒用宗教、气功或者以其他名义建立,神话、鼓吹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规定的“邪教组织”。
《解释》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七)曾因从事邪教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则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用从事邪教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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